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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25-08-14 11:1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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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促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主体与职责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责任追究情形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公开政务信息的。

 2、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务信息,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应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

 3、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搞虚假公开的;或对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现错误、遗漏后,未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的。

 4、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导致政务公开工作无章可循、混乱无序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7、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未按照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8、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9、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责任区分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若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

 五、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责任股室或下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前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因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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