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商务局“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泗县商务局“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2年4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预收资金是否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
2.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3.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4.规模发卡企业是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5.规模发卡企业是否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且填报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报。
三、检查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汽车销售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 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是否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6.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7.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8.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9.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10.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11.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3.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是否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14.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是否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15.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16.供应商是否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是否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是否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是否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17.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是否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19.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三、检查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情况;3.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情况;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协助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情况;5.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信息记录及上传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是否获得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书;
2.是否正确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
3.是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4.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售;
5.是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三、检查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
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是否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2.是否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输入二手车交易信息。
三、检查依据
涉密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