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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商务局2023年度其他权力说明

发表时间:2023-03-23 17:5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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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验证齐全审核同意后,发放《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一)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二)审查责任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决定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四)送达责任:制作许可决定书、执法证照、信息公开。
(五)事后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时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的;
6.侵犯典当企业合法权益的;
7.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8.年度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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