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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0-21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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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保障县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送审主体 


重大事项方案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是送审主体;多个单位联合承办的,牵头单位是送审主体;没有牵头单位或牵头单位不明确的,最后汇总单位是送审主体。 

 

加强法制监督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络送审。法制监督平台开通时间和使用方式另行通知,目前仍按现行方式送审。 

二、严格县政府会议入库标准及文件签发标准 

承办单位申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或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将事项方案或文件文本,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材料不全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确因特殊情况,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按照先上会、后补送合法性审查,再签发文件的程序办理。 

三、严格送审时限 

承办单位应主动履行承办事项责任,积极落实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方案形成后,应按照先报送合法性审查,再提请列入县政府会议议题库或报请领导签发、印制发布的程序办理。其中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强化责任、时限、程序意识。避免出现领导催办时,方匆忙报送合法性审查和提请上会的情况出现,导致方案质量不高,影响会议决策。 

县政府领导有特别指示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县政府办、县法制办沟通。 

四、规范送审材料 

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以下材料:1.送审函;2.事项方案;3.背景材料及依据;4.内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5.征求意见情况;6.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情况(不需要论证和评估的应在送审函中说明)。材料不全的,县法制办不得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全部材料的,承办单位提供1至4项材料,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县法制办可容缺受理,承办单位应在审查结束前补齐材料。 

县领导批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单位亦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五、发布前审查 

重大事项方案已经合法性审查,在正式印发前,需要县法制办审核确认签署意见的,按第一条规定确定送审主体,并由送审主体提供以下材料:1.方案修改对照文本;2.关于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政府会议意见及县领导意见的采纳完善情况的说明。无上述材料的,县法制办不得受理、签字。 

六、合同、协议 

承办单位报送合同、协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提供以下审查材料:1.送审函;2.关于拟定合同文本草案的情况说明,包括协商谈判过程、重点事项及对方当事人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内容;3.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县法制办不得受理。特殊情况下,仅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不得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事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复的重大事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对承办单位报送审查的事项,县法制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程序进行审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