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对涉及美术品、艺术品违规行为的处罚所属单位: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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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美术品、艺术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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