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向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要抓好决策公开环节、执行公开环节、管理公开环节、服务公开环节、结果公开环节等五个环节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股室和单位是否公开关系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便于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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