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将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旅游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试行)》(沪文旅发〔2019〕76号)等规定,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等,会被列入省或者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措施,依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具体情形包括: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
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各级文旅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政务公开网站等渠道发布旅游市场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实施惩戒措施,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旅行社不予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省文旅厅表示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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