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明
4、三名演员身份证和表演能力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6、演出设备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核: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五、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办理地点:泗县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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