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受理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核: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经审核批准后,办结。
五、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办理地点:泗县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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