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2〕第03号
当事人:泗县新视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132433********)
身份证号码(3422251982********)
负责人:王*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上海商贸城4栋10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立案。2022年6月7日16时15分,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荣君(12040419010),王俊杰(12040419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泗县新视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证件悬挂齐全,净网先锋软件在线,场所内共有101台电脑终端,开机45台,在078号发现其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调查得知该名未成年人叫袁**,身份证号3413242007********,截止至检查之日未满18周岁。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到县公安局调取并核对了袁**的身份信息,证明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泗)文综检字〔2022〕第 243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提取袁**户籍证明一份、袁**监护人陪同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人数3名以下,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3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022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2〕第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摘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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