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2〕09号
当事人:泗县星光之夜歌吧(许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1324 M A********)
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
负责人:许某
住 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府前街兴国大厦4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我局接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行公建〔2022〕29号的内容为:本院在办理孙某某、何某某、朱某等人涉嫌强奸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泗县大庄镇星光之夜KTV存在无证经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泗县大庄镇星光之夜KTV未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间接纳许某甲(12岁)、许某乙(13岁)、许某丙(14 岁)、刘某甲(12岁)、刘某乙(14岁)、贺某某(12岁) 等多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学生。上述问题有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为证。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行公建〔2022〕29号,证明案件来源;2、2022年4月29日许某某在泗县大庄中学讯问室询问笔录、2022年5月12日许某某在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办公室询问笔录、2022年5月20日刘某某在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讯问室询问笔录、2022年5月20日贺某某在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讯问室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许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贺某某为未成年人;3、编号(泗)文综检字﹝2022﹞35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泗县星光之夜歌吧正处于营业状态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4、当事人许某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5、编号(泗)文综调通字〔2022〕0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许某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2〕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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