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13243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7栋117号、118号、205号、21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21日15时05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翔天净网软件在吧台和客户端电脑均不在线,其服务器电脑监管软件显示为异常状态。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并对该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对泗县时空电竞网咖进行复查,其场所内翔天净网监管软件均已处于在线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编号(宿)文综检字〔2022〕32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2张、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编号(泗)文综调通字〔2022〕1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擅自从事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4、编号(泗)文综检字〔2022〕44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 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文化和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022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2〕12号的《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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