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3〕01 号
当事人:泗县美奇特图书店(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41324MA********
身份证号码342225************
法定代表人:尤**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长沟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2月24日15时49分,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尤**经营的泗县美奇特图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该场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范围为出版物零售。检查过程中,在该场所发现《学生实用同义近义反义词组造句词典》、《新编学生新华词典》等共计2种10本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上述图书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并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后经鉴定,其中5本图书属正版出版物,另5本为侵权复制品。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编号(泗)文综检(勘)字〔2023〕131号《现场检查笔录》,编号(泗)文综保字〔2023〕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2、编号(泗)文综保告字〔2023〕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侵权复制品在规定期限内送交鉴定;3、当事人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学生实用同义近义反义词组造句词典》5本、《新编学生新华词典》5本,共2种10本出版物,出版物认定申请书1份及出版物认定书1份,证明其中5本图书系侵权复制品;5、编号(泗)文综调通字〔2023〕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尤**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清单及现场检查情况,经计算无违法所得。按照该批侵权复制品的定价和数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3〕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5本,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年4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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