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3〕06号
当事人: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13************)
身份证号码(342225************)
负责人:杨*
住 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2日我局接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行公建〔2023〕38号的内容为:本院在办理周某某、高某某、许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发现,泗县汇友网吧非法接纳容留周某某(17岁)、高某某(17岁)上网。本院经调查查明,2022年5月,泗县汇友网吧在经营中存在违规接纳两名未成年人上网、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形。该网吧违法行为的存在,说明贵局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2023年6月5日,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8日对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2022年5月6日晚,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共上网1小时。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行公建〔2023〕38号,附讯问笔录三份,证明案件来源;2、2023年5月30日,周某某、高某某在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未成年人讯问室《询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证明周某某、高某某为未成年人;3、当事人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编号(泗)文综调通字〔2023〕0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杨*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具体规定附后)。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3〕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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