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目 录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1
2、营业性演出审批.....................3
3、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6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11
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15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18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1
8、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23
9、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25
10、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28
11、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31
1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34
1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37
1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40
15、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42
16、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45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48
1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52
19、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56
2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58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2.设立申请书;3.营业执照;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2.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法人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5、消防批准文件;6、营业性演出许可证;7、场地证明;8、演员名单花名册;9、所有演员身份证明;10、演出同意函;11、节目单;12、歌词或剧本;13、演出活动承诺书;1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15、安全保卫工作方案;16、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3.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申请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从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10.新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各类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条件”(1)有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2.不动产权证书;3.营业执照;4.建筑规划许可证;5、租赁合同;6、场所地理位置图;7、公司章程;8、声明;9、无犯罪记录证明;10、内部结构平面图;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2、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13、机台明细;14、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申报材料
1.变更项目登记表;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法人身份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租赁合同;6、营业执照副本;7、地理位置图。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申报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2、房屋产权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4、营业执照副本;5、地理位置图;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7、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申请表;8、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9、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10、安徽省网吧监管系统安装与在线情况证明;11、互联网接入业务合作协议;12、监控摄像头分布图;13、内部结构平面图;14、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承认的从事相关工程作业的资质;
3、确需在市级文保单位范围内进行相关施工建设。
五、申报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更改用途的说明;
3、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须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承认的从事相关工程作业的资质;
3、确需在市级文保单位范围内进行相关施工建设。
五、申报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更改用途的说明;
3、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须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8.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承办机构
文物事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承认的从事相关工程作业的资质;
3、确需在市级文保单位范围内进行相关施工建设。
五、申报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更改用途的说明;
3、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须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决定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9.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承认的从事相关工程作业的资质;
3、确需在市级文保单位范围内进行相关施工建设。
五、申报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更改用途的说明;
3、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须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0.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挖个到的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非文物收藏单位;
2、所处理的是不够入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藏品;
3、国有博物馆应建立有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 部门主管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3.文物或标本的目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相关照片;
4.安徽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三名以上专家);
5.非国有博物馆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1.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五、申报材料
1. 部门主管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3.文物或标本的目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相关照片;
4.安徽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三名以上专家);
5.非国有博物馆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广播电视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技术评估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广播电视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终止。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许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人员场地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5.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本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
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5.申请材料齐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申报材料
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4.法人资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6.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 月 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 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 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 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0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许可证类别、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
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为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活动审批”,下放管理。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4.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 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4.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 营业场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请接收单位情况、接收目的、接收方式、接收内容、设备购置计划承诺书、收视对象范围、接收方位线路分布图等情况);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申请表;3.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及管理制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19.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申报材料
1.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核审批登记表;2、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股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338(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股)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2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承办机构
县级文化和旅游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经营场所平面图;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2.审查 行政审批科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股) 0557-7095338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57-735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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