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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依据

发表时间:2024-06-18 15: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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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3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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