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发表时间:2024-12-19 17: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营业性演出审批(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权限。

4.《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四)未按规定实行回避;(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有关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 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除吊销导游证以外的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88 行政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除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外的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有关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未按照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09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旅游纠纷调解”权限。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78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1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4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形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九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对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的处罚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处罚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的;
(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