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清单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泗县文旅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泗县文旅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泗县文旅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泗县文旅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泗县文旅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3:《泗县文旅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
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单位: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填表时间:2025年3月12日
抽查任务 名 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检查 时间段 |
备注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35 |
10% |
1月—12月 |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娱乐场所 |
16 |
10% |
1月—12月 |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电影放映单位 日常经营活动 监管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电影放映 单位 |
3 |
10% |
1月—12月 |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出版物发行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出版物发行单位 |
50 |
10% |
1月—12月 |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印刷企业日常 经营活动监管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印刷企业 |
6 |
3% |
1月—12月 |
|
2025年泗县文旅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旅行社日常经营活动监管 |
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泗县旅行社 |
13 |
3% |
1月—12月 |
|
附件2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7类)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 |
艺术品检查 |
经营的艺术品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
经营的艺术品来源是否能证明其合法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
||
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
||
3 |
娱乐场所检查 |
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4 |
互联网文化检查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
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
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
5 |
旅行社经营事项检查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1.《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旅游条例》 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6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
泗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 |
7 |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检查 |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检查 |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监听监看 |
泗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9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的检查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泗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
10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检查 |
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检查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上巡查 |
泗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11 |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
报纸出版单位检查 |
报纸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
期刊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
||
12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检查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检查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 |
13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14 |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检查 |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检查 |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 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15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16 |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 检查 |
出版物印刷单位检查 |
印刷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
复制单位检查 |
复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2.《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17 |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检查 |
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 |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
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泗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附件3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双随机抽查,结合我县文化旅游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出版物经营单位、印刷企业、旅游等场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日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全县各类文化、旅游市场各类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或者场所。
第六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文化旅游行政部门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随机抽查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文化旅游执法部门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和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等情况,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对歌舞、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应加大抽查频次,保障全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各类经营单位或场所应当进行公示,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市场、经信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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