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卫健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单位调整后) | ||||
附件五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15155759926 填表时间:2018年09月12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
2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3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 |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
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6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7 |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8 |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9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10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12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1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泗县卫计委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 |
14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
15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16 |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 ||||
17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全文。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18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19 |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 泗县卫计委 | 依申请 |
20 |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泗县卫计委 | 主动服务 |
2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
泗县卫计委 | 主动服务 |
22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依申请 |
23 | 婚前医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依申请 |
24 |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施 |
《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依申请 |
25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26 |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27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28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29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健康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全国儿童保健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全国儿童保健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0-6岁儿童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 (六)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30 |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 (五)孕产妇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 (六)承担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纳入健康档案管理。鼓励各地使用孕产妇保健管理软件,实行孕产妇保健计算机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32 |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102 号 )组织形式及职责。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
泗县妇幼保健院 | 主动服务 |
33 |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疾控中心 |
依申请 |
34 | 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出具 | 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具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
疾控中心 |
依申请 |
35 | 预防接种服务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疾控中心 |
依申请 |
36 | 城乡居民健康教育 |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发〔2016〕27号):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37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三、项目任务及要求。(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工作。(二)认真做好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工作。(三)继续开展公益广告和健康巡讲工作。(四)继续开展12320热线戒烟咨询工作。(五)继续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建设。(六)继续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38 |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39 | 疫苗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
1.根据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2.《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实施细则》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和申请调查诊断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0 | 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1 |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2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3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4 | 艾滋病筛查服务 |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六条:(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5 |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 |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 |
46 |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47 | 门诊挂号服务 |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48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49 | 急诊医疗服务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0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1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部门职责,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 第三条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急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2 |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3 | 健康体检办理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4 | 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二)县及县级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皖卫基层【2015】25号)。 |
泗县人民医院 | 依申请 |
55 | 院前医疗急救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 泗县人民县医院 | 主动服务 |
56 | 职业健康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泗县人民医院 | 主动服务 |
57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 | 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 依申请 |
2.《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需要承担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工作,乡(镇)派驻人员承担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
58 | 新农合慢性病和特种疾病鉴定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8〕93号):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成立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市级统筹的市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从具有与该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第二条:鉴定申请与受理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参合农民患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在鉴定之前急需住院救治的,可先行救治,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病情缓解后补办鉴定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待遇。 | 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 依申请 |
59 | 新农合办理服务 |
1.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按年度统一时间筹集,并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一经筹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收入过渡户,再由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划转到县(市、区)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新农合资金使用与管理:(二)新农合资金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农民医疗补偿资金的报销要以方便群众、简便操作为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比例要适当合理,保障农民的兑付补偿。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
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
依申请 |
60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四、方便群众,严格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 农村孕产妇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院时凭《补助卡》在助产机构直接抵扣分娩费用;转诊到县(市、区)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凭《补助卡》及住院发票等回本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并领取补助资金。 |
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 |
61 |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医院:一、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 泗县卫计委医政股 | 主动服务 |
62 |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四)健康指导。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 3.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
各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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