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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健委行政征收事项目录

发表时间:2019-09-10 16: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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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审查阶段责任:对受委托乡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决定阶段责任:实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二条线,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时登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网站,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与乡镇沟通解决;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30日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程序制作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
2.贪污、截留社会抚养费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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