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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乡村医生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9-05-22 09:1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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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乡村医生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5、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比例,在缺岗情况下,新增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药师(士)证等资质。

二、新增乡村医生申报程序

新增人员向拟聘用乡镇卫生院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资质证件,拟聘用乡镇卫生院根据新增乡村医生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拟聘用乡镇卫生院向县卫健委申报,县卫健委全面考察新增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情况,考察合格经县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下文新增入室。

三、新增乡村医生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新增人员书面申请;

2、拟聘用乡镇卫生院书面申请(院长签字);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药师(士)证原件、复印件;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涉黑涉恶记录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证明;

8、拟聘用乡镇卫生院出具健康体检合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