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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座谈】关于印发2020年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0-05-02 14:1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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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现将《关于印发2020年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大家,请提出意见建议。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5月 2 日


关于印发2020年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委属各单位、各股室:

现将《2020年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月  日

2020年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宿卫疾控〔2020〕20号)要求,结合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际需求,制定本监测方案,适用于2020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监测。样品监测种类和份数根据市疾控中心当月通知为准。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三、监测方法

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参见《2020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0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通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县疾控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县卫健委报送上季度汇总分析报告,并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三)及时报告监测情况。疾控中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委报告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卫生健康委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卫生健康委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辖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辖区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工作;同时做好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和质量管理,及时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隐患信息进行评估研判。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全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四)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2020年泗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

2020年泗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0年泗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两分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任务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0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五)定期分析与报告

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全县各级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与菌株报送

1.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向省级疾控中心报送在环境、食品和生物标本中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