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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27 09:5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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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计生协)、卫计办,委属各单位各股室,社会办医疗机构:

现将《泗县卫生健康委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泗县卫生健康委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1] 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县卫生健康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从2021年3月起,在全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按照省卫健委统一要求,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暂时无法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

二、改革任务及相关措施

(一)改革任务

1.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形成《泗县卫生健康委“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及时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2.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通知》要求,取消诊所设置审批环节,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委医政医管股配合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推行告知承诺。根据《通知》要求,我委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按我委《关于简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的公告》要求继续执行,其余审批事项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2、附件3。

(4)优化审批服务。依据《通知》要求,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等4个审批事项通过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主动压减审批时限等方式落实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配套措施

1.加强工作衔接及信息归集共享。各单位要进一步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积极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的及时归集。

2.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3.创新监管措施。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并形成与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委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要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落实改革措施。对照《通知》要求,以及我委制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时动态调整管理流程,强化政策讲解,做好相关指导服务。

(三)明确监管责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全县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推广。认真做好改革政策解读,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附件:1.泗县卫生健康委“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管理措施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管理措施

 

 

 

 

 


附件1              泗县卫生健康委“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诊所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

 

 

 

 

 

 

 

 

 

国发(2020) 13号文件取消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取消诊所的规划限制。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公共场

所卫生

许可

 

 

 

 

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

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

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放射源

诊疗技

术和医

用辐射

机构许

 

 

 

 

放射诊疗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县卫健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1.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个月内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2.建立诚信档案,因失信被撤销许可的,记入诚信档案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4

 

 

 

 

麻醉药

品和第

一类精

神药品

购用许

 

 

 

 

 

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齐全并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个月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2.建立诚信档案,因失信被撤销许可的,记入诚信档案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5

 

 

饮用水

供水单

位卫生

许可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县卫健委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6

计划生

育技术

服务机

构设立

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环节,有关机构直接申请办理执业许可。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县卫健委

 

 

 

 

 

 

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8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卫健委

 

 

 

 

 

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对部分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环节,将其整合至执业登记环节--并办理。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1] 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审批,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在全县范围内放射

诊疗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制作并公示《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

通过《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放射诊疗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通过《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单位)依法提出放

射诊疗许可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书。

三、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单位)填写《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人要求对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相

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指导需求的,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可以根据需要给予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县卫健委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申请人(单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转交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应在2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卫健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附2.1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书

(一)受理单位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理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三)告知的用途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四)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 8号)。

(五)告知内容

1.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合格;

(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符合要求;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8)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具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2.审批方式

申请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3.不实承诺的责任

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在2个月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2.2

放射诊疗许可承诺书

申请事项:放射诊疗许可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_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中遵守相关的卫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1] 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审批,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对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制作并公

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承诺书》。通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等。通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承诺书》

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单位)依法提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单位)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向申请人(单位)提供申请书和告知书。

三、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单位)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加强印鉴卡信息化管理,原则上一律发放电子印鉴卡,不再发放纸质印鉴卡。纸质印鉴卡与电子印鉴卡不得混用。

四、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人(单位)要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单位)提出事前进行指导需求的,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可以根据需要给予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落实

监管责任。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县卫健委发现申请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申请人(单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转交委医政医管股,委医政医管股应在2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创新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附3.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

 

(一)受理单位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理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三)告知的用途

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 8号)、《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皖卫医发[2021]7号)。

(五)告知内容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单位)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区域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4)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5)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

(6)应具备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的管理组织和制度。

申请人(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2.不实承诺的责任

委医政医管股在2个月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县卫健委依法予以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且2年内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 (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3.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承诺书

 

申请事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单位)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活动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申请人(单位)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