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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27 10:2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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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

行医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卫生院、派出所,卫健委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卫生、公安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巩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 )要求,经研究制定《泗县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1、泗县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

2、泗县打击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制度

3、泗县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执法、线索移交、协同办案制度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泗县公安局

20211025

               

         

 

 

 

 

 

 

 

 

 

 

 

 

 

附件1

泗县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衔接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会商打击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案件,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卫生、公安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研究商定全县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交流开展工作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配合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共同会商,研究案件查办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泗县卫健委、泗县公安局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由县卫健委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

 长:刘     县卫健委党组书记

覃兰芳   县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王中山   县卫健委副主任

孟宪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员:陈兆富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邓云峰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仝云燕    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马欣欣    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负责人

            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刘军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先由成员单位提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当报送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县卫健委和公安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会议议题,组织好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2

泗县打击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制度

 

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县卫健委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局移送,共同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案件移送依据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案件移送原则

县卫健委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县卫健委和公安局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县卫健委应当及时向公安局移送。

三、案件移送中的程序

县卫健委、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

1、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县卫健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县公安局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健委;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县卫健委,退回案卷材料。

2、县卫健委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四、其他要求

1、县卫健委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县卫健委和公安局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县卫健委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3、县公安局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罪行为问题需要征求县卫健委意见的,应当向县卫健委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除案情复杂外,县卫健委应当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答复。

五、案件移送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县卫健委应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非法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

(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移送方式

1、填写案件移送书,送卷人和收卷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

2、移送的主要案卷(原件)及受到两次行政处罚案卷(副本)一并移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3、严重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调查取证案卷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附件3

泗县打击非法行医

联合执法、线索移交、协同办案制度

 

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和公安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特制订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执法、线索移交、协同办案制度。

一、县卫健委、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设立卫生、公安联合执法联络员,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络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开展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的行动。

二、县卫健委和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互配合。

三、县卫健委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四、县卫健委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

五、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县卫健委和公安局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联合打击工作应当精确、全程、快捷,并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法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配合,严肃查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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