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向梁文民下达泗卫医罚[20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梁文民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宿复决字[2021]105号)认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县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及已送达的泗卫医罚[20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情况说明。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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