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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5-25 08:4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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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实施细则

附件1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检查依据:

(一)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55号)

(二)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附件2

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实施细则

一、执法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用人单位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监督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3

消毒产品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实施细则

一、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0%的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

生产企业:所查企业每家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

第一类消毒产品:重点抽检含氯消毒剂;

第二类消毒产品:重点抽检低温消毒剂;

第三类消毒产品:重点抽检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经营使用单位:每市抽取不少于2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产品进行检验,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等,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附件4

   

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实施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具体任务已分发各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一)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