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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健委公共服务办事指南(2023版)

发表时间:2024-01-11 11:1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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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4

2、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6

3、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9

4、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2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14

6、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16

7、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19

8、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复核…………………………………22

9、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24

10、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26

11、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28

1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30

13、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32

14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34

15、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39

16、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41

17、婚前医学检查………………………………………………………45

18、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47

19、寄生虫病门诊检验…………………………………………………50

20、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52

21、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54

22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57

23、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60

24、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63

25、麻风病健康教育……………………………………………………66

26、梅毒主动筛查………………………………………………………68

27、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71

28、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73

29、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 ………………………………………………………………………76

30、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79

31、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81 32、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83

33、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85

34、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87

3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89

36、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91

37、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94

38、预防接种服务 ……………………………………………………96

39、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100

4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103

41、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105

42、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107

1.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一、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按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文件要求公示。

五、服务流程

1.全县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收集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市卫健委.

2.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3.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4.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六、办理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2.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资金发放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人口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本人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

3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集体审核同意后,镇级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县卫健委行政部门。

4县级审批:县卫健委对镇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镇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七、办理时限

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3.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3.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健部门初审,由县级卫健部门定期统一报送至市级。2007年以后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健部门初审,可由个人向市级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小二寸照片三张(2007年及以后的医师资格需提交与当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致的同底版照片,2007年以前的医师资格提供与身份证一致的照片)。

备注:因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中无照片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快速核查。2007年及以后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有照片信息,可快速核查,故①县级卫健委负责对属地2007年以前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定期报市卫健委医政处办理,为承诺件,医政处将办结材料交市执业医师管理办公室,以县为单位进行发放;②市卫健委窗口接受2007年及以后取得的医师资格证补办申请,为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书。

六、服务流程

县医政处审查资料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送交市医政处办理。并在补办证完成后及时取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取回补办医师资格证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4.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坏损坏

补发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政务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许可的医师;

2.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泗县卫健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受理和审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转报:通过审查后,窗口进行制证并将证件交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前往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进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6.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健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健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健委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健委人事处审核

3.发放:省卫健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合格证明。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省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省卫健委,省卫健委在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7.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务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6.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市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省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并盖公章直接在安徽省卫健委窗口办理。)

7.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受理和审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市卫健委。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8.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2.本人身份证明;

3. 毕业证书复印件;

4.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前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初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9.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0.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82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部分农村上消化道癌高发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在天长市、庐江县、东至县、宜秀区、裕安区、肥东县、南陵县,寿县、定远县、潘集区、阜南县、霍邱县和铜陵县等13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五河县、颍上县、埇桥区5个县(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颍东区实施上消化道及肝癌联合筛查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9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加强项目地区癌症防控人员能力建设,结合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癌症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1.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201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癫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安徽省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癫痫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服务于农村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解除其疾病痛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巩固项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农村癫痫患者

四、申请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七、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3.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安徽省血吸虫并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4.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健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三、项目任务及要求。(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工作。(二)认真做好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工作。(三)继续开展公益广告和健康巡讲工作。(四)继续开展12320热线戒烟咨询工作。(五)继续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建设。(六)继续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 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 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服务形式及要求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 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2)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 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 1.5~1.6 米高。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 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个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见附件--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附件: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流程图

15.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机构编制的批复》:为加强防病防疫工作,强化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组建成立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宿州市卫生监督所。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6.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儿童、青少年

四、申请条件

门诊挂号办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医保卡

六、办理时限

工作日内

七、服务流程

1.挂号。

2.门诊诊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17.婚前医学检查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新婚夫妇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户籍在本县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并在本县婚姻登记机构结婚登记的人员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泗县实施一站式服务,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婚检中心进行免费婚前检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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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原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通知》(皖卫妇〔200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经考核,现确认安徽省妇幼保健所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蚌埠市妇幼保健院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皖北分中心,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皖南分中心。

5.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由新生儿监护人知情自愿选择。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监护人须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安徽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1.助产机构告知家长知情同意后,在其新生儿足跟采血滴在特殊滤纸片上、自然晾干。

2.递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检测。

3.筛查结果正常的不通知家长,家长可通过多种途径查询结果;可疑阳性召回复查;确诊及治疗随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筛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

2.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CAH)筛查(化学荧光法)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08]219号)医技诊疗类,编码250310033

标准:40元/次

八、办理时限

1.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2. 滤纸干血片在采集后及时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3.收到标本在24小时内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4. 实验室在接到标本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助产机构。

5.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立即进行召回,做进一步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治疗。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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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寄生虫病门诊检验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系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也是当前广大社会群众迫切的健康医疗服务需求。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等前往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寄生虫病门诊检验或诊疗。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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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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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局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避孕药具自动发放机维护:定期巡视,补充药具,清理保养,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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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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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第三点第四条: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加强肿瘤信息收集工作。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实施《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将肿瘤登记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逐年扩大肿瘤登记覆盖面,切实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加强全国癌症信息资源整合收集,定期发布癌症相关信息,系统整理肿瘤登记、死因监测、地理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数学预测模型,编绘全国癌症地图。建立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收集癌症临床诊治及预后信息,科学指导癌症规范化诊疗。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4.《肿瘤登记随访方案》(试行)(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医疗机构对所在辖区内工作进行筛查登记随访,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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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肿瘤防治健康教育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由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病,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通俗易懂的健康宣讲材料,开发推广科学有效的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4.《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5.《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利用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开展肿瘤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2.精心策划宣传主题,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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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发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

2.《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实施癌症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以国家癌症中心为龙头,构建全国癌症防治网络。区域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区域癌症防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技术支持、人才帮扶等形式,整体带动区域内癌症防治水平的提升。省级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建立本省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对发病率高、筛查手段和技术方案比较成熟的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应用。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省级癌症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成立省级癌症防治专家组,开展对全省癌症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推广国家制订的统一规范的重点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医院及医护人员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

2.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癌症诊疗能力建设,规范化治疗肿瘤,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24.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9号〕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3.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1)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2)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3)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3.对县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25.麻风病健康教育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底前,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各县(市)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流行地区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加强健教宣传,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旨,加强麻风病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

2.《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

2.精心策划宣传主题,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麻风病健康教育。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开展集中宣传教育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26.梅毒主动筛查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所在社区医院进行集中筛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27.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二、承办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中心在全县组织开展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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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老龄工作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权益受到侵害或应该享受的优待未有享受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受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以及来电申请。认真登记群众申请需求。

2.办理:根据申请者口述或者书面材料内容,属于县老龄办职权范围内并可以口头办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结;需要协调转办下级老龄办的,按照相关程序去函转办下级老龄机构;需要协调承上级部门或其他涉老部门的,及时去函转办其他业务部门;涉及相关业务单位的,去函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办理;符合法律援助的诉求,协调司法部门办理。

3.督办: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的申请时间,县老龄办负有督办义务,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督促其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1.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2.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批示、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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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人口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1.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3.本人申请乡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手术并发症病历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手术并发症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有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受理: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审查: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证明材料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批。

4.办结: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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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县辖区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1、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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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

2.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3.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2.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3.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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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在全县组织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33.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自愿咨询检测者。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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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二、承办机构

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申请条件

无偿献血者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

五、申报材料

(1)献血者本人报销:《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出院小结、用血发票(如为复印件需有报销单位的证明和公章)。

(2)献血者亲属报销:《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出院小结、用血发票(如为复印件需有报销单位的证明和公章)、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的由派出所提供书面证明)。

六、服务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县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3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资格确认、发放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宿政办秘〔2017〕61号) 对65岁以上生活有自理能力,自愿居家养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为确保有人照顾,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5周岁后每月发给800元、600元、4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宿政办秘【2014】84号)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轻度、中度、重度)每人每月发放400元、600元、800元。

二、承办机构

人口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四、申请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年满65周岁及以上或轻度、中度、重度失能。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失能等级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证明及其他辅助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到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社居委(村委会)、镇逐级审核;

3、办结: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次年打卡发放。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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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2010年7月1日后在县管医疗机构出生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签发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医务科核查信息后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周一到周五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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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所在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医疗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内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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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预防接种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接种证等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查缺补漏,并及时进行补种。

(二)预防接种实施

1.接种前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2)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

(3)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

(1)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并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

(2)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

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

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3.接种后的工作

(1)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

(2)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

(3)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4)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五、服务流程

见附件--预防接种服务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二类疫苗按公示价格收费。

八、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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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9.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一、补助对象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健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

人事股

三、服务对象

县管到退休年龄村医

四、申请条件

补助对象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五、申报材料

1. 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4.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健委人事股申请;

2.发放:通过审核后,县卫健委人事股转报人社局、财政局。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4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

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人口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县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一)县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

(二)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企业退休时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尚未兑现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本人退休证。

六、服务流程

1、本人到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社居委(村委会)、镇(街道)逐级审核公示;

3、原企业主管部门、卫健委等部门审核确认;

4、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次年打卡发放。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41.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1.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2.当地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3.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4.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3.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42.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卫生许可证缺损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收回缺损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县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

四、申请条件

1.遗失或损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

2.发放:通过审核后,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现场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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