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卫健委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版)
泗县卫健委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23年12月
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
3.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9
4.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2
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5
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9
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4
8.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46
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53
10.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61
11. 医师执业注册.........................................66
12.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79
13. 护士执业注册........................................ 85
14.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109
15.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111
16.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13
17.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17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办事指南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48 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 31 号)第四条、第七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303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六、七条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等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供水管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
5.卫生管理制度;
6.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7.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8.制水工艺流程图;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10.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 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不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委托经计量认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检验。二次供水单位的无需提供);
1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3.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印制《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48 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 31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303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供水管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
5.卫生管理制度;
6.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7.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8.制水工艺流程图;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10.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 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不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委托经计量认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1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3.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印制《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目录序号第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监督秘(2018)601号文件)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报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可参照附表制作)。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印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当场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序号第 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
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监督秘(2018)601号文件)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报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可参照附表制作)。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县管权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四年有效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自查报告(被许可公共场所项目的基本卫生条件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执行状况,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情况,卫生设备设施、布局改动情况);
3、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卫生许可证正副原件。
7、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办理人员进行复核。
3决定: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当场制作准予或不准予延续许可行政许可决定和换发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当场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序号第 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县管权限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格证明;
4、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7.4 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或证明材料;
变更路名或门牌号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若场所位置发生变更需重 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核实,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作出书面承诺。
3决定: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核实后,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印制《卫生许可证》,当场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审核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 第十二条;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 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3、《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三条;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 号)第二条、第三条。3、《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
2.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电话:0557-709505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第 35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 号);
4.《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资本在县辖区新办 500 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 和老年病医院;
3.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 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
4.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县、县级专科防治院(所、 站),不满 200 张床位的疗养院,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及相仿部门审查意见;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明登记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 .设置单位主体证明(申请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立批文;申请设置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设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置门诊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
7.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
8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
9 .公安部门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医政医管股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召开主任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批准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审查验收公示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电话:0557-709505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 号);
3.《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 取得本级卫生健康委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且在有效期内;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 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结构;
10.医疗机构主要医疗仪器、器械、设备清单;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评报告;
12.公安部门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3.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 的药品种类清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医政医管股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和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审查验收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 号);
3.《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本级登记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县级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
2.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五、申报材料
(一)变更或新增执业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新建、改建、扩建医疗业务用房批准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 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5.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
6.消防验收合格和备案证明;
7.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8.县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卫生计生部门初审意见。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或人事任免文件、法人证书原件、法人签字表、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增诊疗科目人员名单及组成人员资格、执业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拟新增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清单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6.特别许可的应提供技术准入证明
注:增设诊疗科目获批准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技术人员变更注册手续。
(四)变更名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交编办或上级单位批准名称变更证明材料。非独立法人单位提交上级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为《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变更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原则
(五) 变更减少诊疗科目和床位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说明申请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6.公立医院提交发改委的编制床位批准文件。
注:应注意减少的诊疗科目或床位数是否为该类型医疗机构必设科目和床位数。
(六) 增加床位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和职称证 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注:1.增加床位数是否超过该医疗机构等级限制;
2.增加床位数是否超过该医疗机构现有建筑面积;
3.增加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是否达标;
4.变更项目如需现场审核的,提交现场审核报告。
(七)增加血液透析机
1.医疗机构增加血液透析机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医政医管股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变更内容,对需要现场审核的,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和(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标注审批内容,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变更法人、医院名称等简单事项,无需现场审核的,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授权可以当场审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审查验收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 号);
3.《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 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 3 年;其他医疗机构 的校验期为 1 年;
3.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 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上一校验期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限制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8.医护人员定期考核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医政医管股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校验要求,对需要现场审核的,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审批内容,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暂缓校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特殊程序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 号);
3.《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 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卫生计生委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因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歇业和注销;
2.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3.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4.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印章;
6.因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校验)的,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停业超过 1 年(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则提供相关歇业报告等证明材料;
8.因机构校验不合格而注销的,提供校验不合格的证明材料、注销听证告知书、注销听证公告存根、 注销公告、注销决定书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医政医管股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注销内容,对需要现场审核的,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注销决定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
电话: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本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有关医护人员资格、执业证书复印件;
5.母婴保健房屋平面图;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7.相关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8.可行性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疾控妇幼股统一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印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现场审查验收除外)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
3.申请终止妊娠、结扎手术项目的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5.经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并合格(考核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
五、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2.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申请换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委疾控妇幼股书面审查材料。
3.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制印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
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健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发放:通过审核后,委服务窗口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 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人员和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7、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
8、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9、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10、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和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5、《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1年或3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一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7、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8、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申请变更放射诊疗科目
五、申报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附本(原件、复印件);
4.大型医用设备变更的提供配置批准文件(复印件);
5.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6.变更项目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8.变更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易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不包括迁址)
五、申报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上级主管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任命文件(变更法人)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单位名称或地址)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当场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后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5.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3.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4.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设置单采血浆站须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数量要求。
五、申报材料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1.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置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
3.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
4.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设置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表
6.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
7.设置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请示
8.提交材料证明或承诺申请单位未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接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审核
委医政医管股组织现场初审。
3.决定
委分管负责人根据现场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初审通过的决定。
4.办结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书。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五、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委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师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制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需重新执业;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二年的。
五、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委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医师从军队医疗、保健机构,省级预防机构变更到地方医疗保健机构和预防机构,其必须需先在军队系统中提出申请,而后从军队系统中变更出,然后地方系统进行接收,其变更材料童地方医师变更。
五、申报材料
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小二寸照片、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或合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直接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窗口负责人签批,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关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提交完整的变更材料方可进行变更。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小2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或合同、以下材料中的任何一种:①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学历证书及原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②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经三级医疗机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直接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委医政医管股签批后,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医师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在取得不同类别的专业资格证书后,根据单位聘用岗位及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类别变更注册,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进行变更。
五、申报材料
医师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小二寸照片一张、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或合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ahz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并在网上上传,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委医政医管股签批后,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地方医师变更至部队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医师从地方医疗、保健机构,省级预防机构变更到军队医疗保健机构和预防机构,其必须需先在地方系统中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变更,在审核材料后进入医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至军队操作。
五、申报材料
医师执业证执业证、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直接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二)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委医政医管股签批后,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窗口当场发放作废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作废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五、申报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资料不齐,要求5日补齐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全,不予受理。
3.评审和审批 受理资料移交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评审和审查合格后由县卫健委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意见办理乡村医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取件 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申报材料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资料不齐,要求5日补齐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全,不予受理。
第三步:评审和审批:受理资料移交县卫健委行政审批股,评审和审查合格后由县卫健委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步: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意见办理乡村医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取件: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记否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社区的县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申报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宿州分厅,根据该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在线申报或到宿州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科负责人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护士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 号)附件 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 10。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申请延续注册。
五、申报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受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印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和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九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 号)附件 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 10。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申报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受聘医疗机构聘书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印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和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记否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社区的县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五、申报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小二寸照片、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证明。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记否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社区的县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护士执业证书上记录的最后一次执业信息地点所在的县卫健委注销,然后申请重新注册。
五、申报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小二寸照片、申请人毕业证书、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并在网上上传,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受吊销处罚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报材料后,直接到宿州县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
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
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健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通过需要成绩单
五、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补办成绩单的报告(务必注明需要补办成绩单的年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补办成绩单当年度的准考证复印件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4.考生本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卫健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3.发放:县卫健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成绩单。
备注:补办仅限于2003年至今的考试成绩单。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县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在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成绩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补办办法》:(一)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申请补办合格证明的范围:2011-2018年,2019年起,合格证明全部实行电子化,成绩合格者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不再进行补办。(三)申请补办合格证明的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2.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健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卫健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3.发放:县卫健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合格证明。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在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五、申报材料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如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文
3.书并退还材料
4.审查
5.作出决定
6.当场、快递送达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二、承办机构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在安徽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或卫生机构劳动合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从网上或直接到窗口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b)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4.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申请人设置医疗机构事项承诺书。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查
办理结果:本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由中医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公示时间、公示文件办理及途中邮寄时间和调查核实处理时间);在公示期内(5个工作日,为特殊程序)若收到投诉举报,委中医处将组织调查核实处理,由经办人将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审批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3.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制证
办理结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办理结果: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带齐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到办事大厅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带齐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到办事大厅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申报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选址方位图
4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清单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 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当场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当场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0557-7095052
网址: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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