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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宿州市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4-03-20 10:4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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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宿州市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341324026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大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大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5.1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3.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4.1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2.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4.4医疗废物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5.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4.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3.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4.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5.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6.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4.2传染病疫情控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传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大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2.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3.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培训
4.工作服是否穿戴整洁,操作人员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有无吸烟、进食等现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2.消毒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4.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六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1.是否有企业卫生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3.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一致
4.生产的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资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厂区布局、生产区环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了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
4.生产和检验设备是否有专人管理,有维修、保养、校验记录
5.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六条
1.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2..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
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1.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是否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2.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是否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3.物料和成品仓储是否分库(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成品仓储是否将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大类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2.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送情况;2.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备案及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送情况;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管理情况;4.年度内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2.1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2.2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 大类
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 14.2医疗机构对B超、文书等的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1.检查医疗卫生机构B超管理是否规范,B超登记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两非标识。
2.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妇育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 14.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进行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终止妊娠行为的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1.检查医疗卫生机构B超管理是否规范,B超登记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两非标识。
2.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妇育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大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13.2生物安全实验室活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五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五章。 1、检查各市备案实验室实验活动以及各市监督和检查情况;
2、检查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状况
3、检查各单位实验室有无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对情况(随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13.1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1、检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实验室第备案管理状况.2、备案的汇总上报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13.3准运证管理执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条及第十二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安徽省卫生厅皖卫科【2006】28号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1、检查各市对辖区内各单位省内运输管理的执行情况。
2、抽查跨省运输的准运证审批情况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大类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6.1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大类
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11.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2.输血科设置与建设情况;3.输血科管理情况;4.输血质量管理情况。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7.1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3.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4.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5.对学校进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8.1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对生产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4.对生产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5.对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情况实行卫生监督;
6.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消毒、检验情况实施卫生监督;
7.对产品包装实施卫生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监督检查 9.1对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2.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3.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10.1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
2.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和巡查;
3.检查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医德医风情况、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大类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细类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细类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细类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细类 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细类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细类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细类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细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细类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