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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行政处罚-自然人11.25-11.29

发表时间:2024-11-29 17:1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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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权责事项名称 公示期限
董*东 身份证 372526********0039 泗卫医罚(2024)24号 2024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执业机构注册在明光市牙博仕口腔门诊部但在泗县董伟东口腔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并收取患者3000元 2024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执业机构注册在明光市牙博仕口腔门诊部但在泗县董伟东口腔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并收取患者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2024-11-27 2099-12-31   行政处罚 三年
李* 身份证 340102********4023 泗卫医罚(2024)15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泗县康复医院同意,推自于2024年7月12日自带药品、医疗器械,组织执业人员徐彪1人,在泗县康复医院3楼病房内,为刘X华、刘X侠2名患者开展膝关节疼痛诊断后,对膝关节腔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等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泗县康复医院同意,推自于2024年7月12日自带药品、医疗器械,组织执业人员徐彪1人,在泗县康复医院3楼病房内,为刘X华、刘X侠2名患者开展膝关节疼痛诊断后,对膝关节腔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等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4-11-20 2099-12-31   行政处罚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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