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用。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用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用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珠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木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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