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卫健委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4年版)
泗县卫健委权力运行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24年12月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
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7
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4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1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9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7
8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7
9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67
1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4
11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1
1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6
13护士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0
14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5
15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0
16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5
17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13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饮用水供水单位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负责承办卫生许可审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单位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省卫健委给定的《卫生许可证审查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六)建立监管档案。县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管理组织;4.卫生管理制度;5.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6.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7.制水工艺流程图;8.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料、检验合格证;9.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二次供水的不提供);10.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1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七)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县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股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县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
(三)县政府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负责承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审批,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省卫健委给定的《卫生许可证审查表》,对其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六)建立监管档案。县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卫生管理组织;5.卫生管理制度;6.经营场所平面图;7.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8.室内空气、光、声、风、用具消毒检测合格材料;9.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七)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县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县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评价单位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范围符合申请项目。评价范围、辐射源项、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及分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附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结论应为“合格”或“设计可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负责承办卫生许可审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泗县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六)建立监管档案。县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单位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 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3.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范围符合申请项目。评价范围、辐射源项、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
4.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及分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5、附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七)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县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县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负责承办卫生许可审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六)建立监管档案。县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七)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县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县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对县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县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县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县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对县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卫健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县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县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县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专家论证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三)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承办和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科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可行性报告;5.母婴保健相关规章制度;6.人员配备;7.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五)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综合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标准化建设。将加强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十四五”建设规划,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我县建成1所政府举办、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院(所)。深入开展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院(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实施妇幼健康服务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妇幼保健院(所)是提供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3)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培育一批能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重点学科,提高妇幼保健院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科学研究,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际先进医学科技成果,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4)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5)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相关医疗机构须有专门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人员,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6)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要加快我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完善高危转诊机制,确保高危管理的有效衔接和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增强急救能力。
(7)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二)监管程序
(1)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2)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产科床位使用、活产数以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深化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分层服务,进一步完善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协作网络,逐步形成正常孕产妇和新生儿就近接受医疗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转到卫生健康机构的就诊新格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纵向联合、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发挥县级特色专科和优势技术的辐射功能,带动薄弱专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协作机制。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逐级督查和定期督导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促进管理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把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工作纳入我县重点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建立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和联系点制度,指导和督促我县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8.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专家论证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县卫健委疾控妇幼股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审批承办和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科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可行性报告;5.母婴保健相关规章制度;6.人员配备;7.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五)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综合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标准化建设。将加强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十三五”建设规划,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我县建成1所政府举办、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院(所)。深入开展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院(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实施妇幼健康服务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妇幼保健院(所)是提供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3)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培育一批能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重点学科,提高妇幼保健院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科学研究,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际先进医学科技成果,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4)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5)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相关医疗机构须有专门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人员,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6)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要加快我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完善高危转诊机制,确保高危管理的有效衔接和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增强急救能力。
(7)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二)监管程序
(1)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2)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产科床位使用、活产数以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深化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分层服务,进一步完善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协作网络,逐步形成正常孕产妇和新生儿就近接受医疗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转到卫生健康机构的就诊新格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纵向联合、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发挥县级特色专科和优势技术的辐射功能,带动薄弱专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协作机制。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逐级督查和定期督导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促进管理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把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工作纳入我县重点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建立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和联系点制度,指导和督促我县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工作人员是否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是否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有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的合格文件;如申请X射线影像诊断需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是否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有无影像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承办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类的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放射诊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诊疗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家卫健委给定的《放射诊疗现场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3. 射诊疗设备清单; 4.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6.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7.放射防护监测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评审报告);8.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等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放射诊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3)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4)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二)监管流程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县级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文书及时归入监管档案。
(4)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我县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医政医管股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县放射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1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县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对单采血浆站审批与管理。县综合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卫健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规定审查和批准设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对不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业务用房不能满足服务功能等要求的,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执业许可证;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4.人员资质、设备清单;5.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6.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7.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采血浆站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单采血浆站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单采血浆站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单采血浆站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按期校验《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单采血浆站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单采血浆站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采血浆站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股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采血浆站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单采血浆站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符合许可申办条件:是否具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是否持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是否存在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内未申请注册或中止执业时间超过2年者,提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等。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医师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健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健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等。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医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以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在医疗机构接受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注册、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后申请注册者需要)等。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医师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医师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师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等规定,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对审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二)县卫生健康委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监管
(一)组织开展督查。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已审批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证书制作、核发是否规范,做好事中管理。
(二)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申请书;2.定期培训考核证明;3.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实行网上报告制度。每办理一个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必须通过网络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做好跟踪检查。
三、事后监管
(一)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向县卫健委反馈查处信息。
(二)建立信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管理文书、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及时采集归档。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规范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绩效考核。承接下放及委托下放事项规范化执行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的年度考评。
(二)强化人员培训。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3.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精神。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工作;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县综合监督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科、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6.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4.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59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加强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管理。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59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
(三)县卫生健康医政医管股负责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审批、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委办公室、综合监督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符合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等。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等证明文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5.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加强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是否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等。
(三)县卫生健康医政医管股负责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审批、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委办公室、综合监督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符合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等。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等证明文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县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6.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县管权限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管理。县综合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卫健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县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县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县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7.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县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用房、通讯、水电等公共设施能否满足需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疗科目设置、科室命名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股负责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卫健委办公室、综合监督和政策法规股、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泗县政务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未按期进行校验,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未在限期整改期间等。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县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县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县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泗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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