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行政处罚-自然人1.27-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权责事项名称 | 公示期限 |
石** | 身份证 | 340302********022X | 泗卫医罚(2025)6号 | 于2023年5月20日在泗县人民医院妇科门诊为患者刘金平做清宫手术,未与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警告 | 2025-03-05 | 2099-12-31 | 行政处罚 | 三年 | |
高** | 身份证 | 342224********0150 | 泗卫医罚(2025)4号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泗县洁美口腔诊所为患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并收取患者300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2-28 | 2099-12-31 | 行政处罚 | 三年 | |
刘* | 身份证 | 342225********1014 | 泗卫医罚(2025)5号 | 于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泗县大杨乡杨集街为患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并收取患者人民币61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 2025-02-27 | 2099-12-31 | 行政处罚 | 三年 | |
何** | 身份证 | 342225********0276 | 泗卫医罚(2025)2号 | 于2023年9月初至2023年10月20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擅自在泗县山头镇骆庙村刘让庄为张xx、严xx、高xx、刘xx、刘xx五位患者开展内科诊疗执业活动并收取3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没收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1-27 | 2099-12-31 | 行政处罚 | 三年 | |
杨** | 身份证 | 342225********2770 | 泗卫医罚(2025)1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在泗县瓦坊镇陡张村杨刘庄自己家中开展内科执业活动于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11月9日为部分村民杨xx、宋xx、杨xx、刘x、周xx、朱xx等看病,并通过微信转账共收取36元,其余人员收取现金。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 | 2025-01-27 | 2099-12-31 | 行政处罚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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