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审计局关于返还林星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耕地占用税专项审计审核结果的公告
按照县政府安排,我局组织人员,自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对泗县屏山镇人民政府返还泗县林星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泗县板业公司)耕地占用税进行了审核,泗县屏山镇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泗县屏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返还税收情况
泗县板业公司为省属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国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技术转让,家具生产销售。
泗县板业公司建厂后,共缴纳耕地占用税2,930,168.99元,其中:2014年12月15日999,999.79元、2016年3月30日999,999.79元、2017年12月20日930,169.41元;期间县级财政返还耕地占用税1,999,899.79元,其中:2016年3月30日999,999.79元、2016年7月23日999,900.00元;第三次缴纳耕地占用税930,169.41元尚未返还。
二、审核方法及过程
依据2011年1月25日泗县人民政府和安徽林星板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八点“地方政府入库的各种地方税收自乙方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收缴的部分100%予以扶持”,泗县板业公司2014年12月3日《会议纪要》(此纪要经屏山镇及领导同意)第一条“双方达成一致分批缴纳,在屏山镇政府返还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泗县林星板厂循环缴退工作完毕”,第三条“泗县屏山镇政府应负责并协调税款的返还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返还”。纳税扶持期参考《加快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兑现条件和流程》第一条第六款“1.年度纳税总额,是指正式投产且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起,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所得税及各项地方附加税的纳税总金额。2.一个完整年度,是指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连续12个月构成的完整年度”。
经税务局提供资料,泗县板业公司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县级收入,其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为2015年12月,首次缴纳增值税为2016年1月。符合返还条件。
三、审核结果
泗县屏山镇人民政府申报泗县板业公司耕地占用税返还930,169.41元,审定930,169.41元。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