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审计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审计局
2016年11月16日
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本局行使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计行政执法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在适用以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市本级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具有审计行政处罚权的责任科室(局)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失当、不作为和乱作为而产生的责任。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以下四种裁量情形: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金额较小不需要处罚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予以纠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指使、胁迫、强令从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纠正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或者故意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三)因违法行为曾受审计或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审计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遇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审计组有关事项讨论会议记录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的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小数额罚款;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七条 业务科室(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将征求意见前的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提交局综合法规科审理。
第十八条 局综合法规科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最终处罚基准。
第十九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听证条款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制度,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印发《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宿审综〔2011〕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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