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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税务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纳税证明的开具

发表时间:2018-11-02 18:2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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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二、承办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税收完税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泗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

电话:0557-70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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