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税务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承办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五、申报材料
1.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泗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
电话:0557-70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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