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行政 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对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延期申报的核准 2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延期申报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应一律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一、省及省直部门及其附属机构1999年7月1日新设立的企事业(包括与各地的联营企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二、省属高速公路公司及其所属和联营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 5.《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全省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统一征收;合资铁路运营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延期申报或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或不可抗力情况消除的纳税人及时督促其申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延期申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办理延期申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 5、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6、《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宿地税〔2010〕95号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十六)未按规定受理和认定纳税人申请税务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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