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行政 许可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2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3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4.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5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6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应一律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一、省及省直部门及其附属机构1999年7月1日新设立的企事业(包括与各地的联营企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二、省属高速公路公司及其所属和联营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 4.《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全省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统一征收;合资铁路运营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8《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第八条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9、《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宿地税〔2010〕95号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十七)未按规定受理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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