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行政 许可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应一律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一、省及省直部门及其附属机构1999年7月1日新设立的企事业(包括与各地的联营企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二、省属高速公路公司及其所属和联营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 4.《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全省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统一征收;合资铁路运营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需经行政许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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