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税务检查权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其他权力 | 税务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2、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不得无故进入纳税人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对举报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不予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不得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送达和执行责任: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税务检查和决定阶段,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纳税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在税务检查及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5.《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6.《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 的通知》(宿地税〔2010〕95号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第四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六)查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十)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宿地税〔2010〕95号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十六)未按规定受理和认定纳税人申请税务事项的;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职权名称:税务检查权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