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减免税备案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其他权力 | 减免税备案 |
7.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7.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7.3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7.4资源税减免税备案
7.5房产税减免备案
7.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7.7印花税减免备案
7.8契税减免备案
7.9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备案
7.10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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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二条: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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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对各类减免事项进行案头分析、必要时实地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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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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