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减免税核准所属单位:泗县税务局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其他权力 | 减免税核准 |
8.1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核准 8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实地核查的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作出行政决定 3、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减免税核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受理的; 2、对不符合减免税核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核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减免税核准条件的申请予以减免税核准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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