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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税务局召开2018年新闻发布会

发表时间:2018-12-12 18:5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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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2018126

 点:泗县国土资源局9楼会议室

 容:泗县税收征管工作及近期相关税收政策

主持人:许继伟(泗县税务局副局长)

发布人:于宇(泗县税务局征管股负责人) 、李荫瑞(泗县税务局税政股负责人)、杜杰(泗县税务局纳服股副股长)、魏影晖(社保费和非税股工作人员)

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泗县发布、泗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微博、县政府微信等。

于宇:各位媒体朋友,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各界人士,下面我就泗县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党中央的顶层设计下,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精心谋划组织,严把时间节点,统筹整体推进,720日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挂牌成立,1025日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挂牌成立。1125日完成对原国税金三系统1.2万纳税人和原地税金三1.2万纳税人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分配和管户分配,将纳税人分配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目前我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平稳进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理清职责范围,更好地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按照省局“三定方案”的要求进行机构设置,泗县税务局直接面向纳税人服务的派出机构及部分内设机构有:城区有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分局(风险管理局)、税源管理股、泗城税务分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农村设置的分局有大庄税务分局、黑塔税务分局、大路口税务分局、草沟税务分局等单位。

下面介绍一下各单位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主要职责:1.负责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各种事项。具体有:税(费)信息采集确认、调查核实、税(费)申报、税(费)征收、税(费)解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防伪税控发行、行政许可、税收优惠备案及核准事项、税收证明开具等;2.负责办税服务场所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咨询服务;3.发票调整、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二)管理分组:设综合服务组、清税注销组、车购税组及发票管理组等,分别负责综合服务、清税注销、车购税及发票发放等日常服务工作。

(三)管理模式: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第二税务分局:(一)主要职责:1.负责县局列名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核查工作;2.负责全县纳税评估工作;3.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核查应对;

(二)管理分组:设纳税(缴费)服务组、税(费)源管理组、涉税(费)调查组、风险核查组,分别从事纳税(缴费)服务、一般事项管理、特定事项管理、低风险应对等工作。

三、税源管理管理股管辖范围主要原则是:区域+行业+规模。主要负责职责: 1. 负责千户集团及扩围企业基础事项管理;2. 负责市局列明重点税源企业基础事项管理;3.负责出口退税企业基础事项管理;4.负责县重点税源企业即上年缴纳税款在70万元以上企业;5. 负责全县金融业、保险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基础事项管理,建筑安装行业报验登记户的日常管理;6.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按区域设置的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和职责:

按区域设置的税务分局主要按照区域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属地管理的模式。

城区分局设置两个分局包括泗城税务分局和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泗城税务分局负责泗城镇和屏山镇围内的税费征管工作;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税费征管工作;

农村设有四个分局为全职能分局,既有日常管理职责又有办税服务厅职能。包括大庄税务分局、黑塔税务分局、草沟税务分局和大路口税务分局 。具体的管辖范围为:

大庄税务分局:分局坐落地大庄镇,负责大庄镇、瓦坊乡、黄圩镇及大杨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黑塔税务分局:分局坐落地黑塔镇,负责黑塔镇、刘圩镇、山头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草沟税务分局:分局坐落地草沟镇,负责草沟镇、丁湖镇、长沟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大路口税务分局:分局坐落地大路口乡,负责大路口乡、墩集镇、草庙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李荫瑞:下面我就个人所得税法给媒体朋友做个汇报。

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杜杰:我给大家汇报的主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1.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85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1231日前可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20162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按照文件规定退还其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8.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9.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分类扣除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13.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扩大“税融通”贷款规模。

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6.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7.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2018年1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1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

2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9.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4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3.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45.自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6.自20185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核批后,可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9.自201851日至202012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就业

50.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1.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2.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3.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4.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5.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56.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9.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6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2.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3.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4.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5.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66.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7.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8.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9.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7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魏影晖:我给大家汇报的主要是社会保险政策相关业务。



第一是大家最为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本费率为20%(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率暂调为19%),职工个人缴费率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本人收入的20%。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第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又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由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我县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城镇居民医保费的征收范围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包含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征收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三是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中央在皖和省属事业单位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将行业基准费率细化为8个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第四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三个条件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是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中断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时、产前产后的一段时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等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5%,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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