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换届期间公职人员贯彻“十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对换届选举工作施加影响。
2.不准不熟悉政策擅自给相关人员曲解相关规定,误导党员群众,干预村和社区换届选举工作。
3.不准参与或怂恿、纵容基层党员群众上访,并提供路线、联系方式等。
4.不准造谣传谣或进行负面宣传干扰换届选举工作。
5.不准参与或鼓动参选当事人搞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不准参与或鼓动参选当事人进行相互诋毁和打击报复。
7.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不准参与或纵容基层党员群众滋事闹事破坏和妨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
9.不准参加各类违规的宴请和休闲娱乐活动。
10.不准收受礼品礼金为参选当事人说情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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