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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晓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7-15 08:3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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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读为泗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晓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有关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我们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

四、创新举措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五、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


六、施行时间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