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其他解读
阅读人次:  
【字体:

【媒体解读】泗县税务局税政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表时间:2023-06-26 14:3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字体:

一、《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与10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于宇

联系方式:0557-702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