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泗县税务局税政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四、工作目标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五、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七、保障措施
总局减税降费系列举措。
八、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联系人:泗县税务局税政股
联系电话:0557-7024871
通讯地址: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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