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朱江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宿州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放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表时间:2024-08-19 09: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
【字体:

2024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宿州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放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税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和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本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公告》是为了更好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的需要。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前,根据省局安排进行了确定排污系数的调研;

(二)积极对接。主动对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

(三)商讨方案。共同商讨排污系数确定方法,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我市部分煤炭企业意见;

(五)意见征求。2024年6月21日-7月2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对《公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由市税务局法制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进行了权益性审查。

(七)正式印发。2024年8月5日,《公告》(2024年第3号)

四、主要任务及内容

为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税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和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具体数值,制定本公告。《公告》确定了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 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 kg(吨煤·年)。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朱江华

  联系方式:0557-709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