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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5-03-24 11:4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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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2025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 2025-03-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xls

附件2.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